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
关于落实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
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
(陕人社发[2018]24号)
各设区市人民政府、韩城市人民政府,杨凌示范区管委会,西咸新区管委会:
经党中央、国务院批准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近日印发了《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人社部规〔2018〕3号),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严格落实政策。从2018年1月1日起,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,所需资金中央对我省给予全额补助。各市区要抓紧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工作,确保国家这次提标和我省《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陕人社发〔2017〕60号)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元决策部署及时落实到位。从2018年1月1日起,中央和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共计23元,各地不得擅自冲减省、市、县已经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。
二、健全增长机制。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,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,增加个人账户积累。同时,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正常增长机制,逐步提高待遇水平,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。
三、加强舆论宣传。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,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大举措。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,提高政策知晓度,按照《〈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〉新闻通稿》,统一宣传口径,做好政策解读,正确引导舆论,营造良好氛围。
附件1:《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人社部规[2018]3号)
附件2:《〈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〉新闻通稿》
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
2018年6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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